第03版:西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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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09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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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律援助案例撷选
佛门净土起纷争 法律援助化戾气

  2011年4月,华某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求援。她于2009年3月经招考被某佛教协会录用为内勤,后转为机关文秘一职。2010年6月,因与同事发生争吵,被单位领导通知解聘。事后经华某申请,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要求该单位与华某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因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的裁决。但裁决生效后,单位仅支付了双倍工资,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一事则一直拖延不办。而后华某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单位迫于执行压力才与她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签定后不到2个月,单位就以内部决议取消机关文秘岗位的形式,书面通知华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的桑律师进行援助。5月12日,华某与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如期开庭,庭审过程中,单位拿出内部文件声称机关文秘岗位已被撤销,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援助律师认为,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只有在用人单位被解散、被撤销等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援引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没有机关文秘岗位,单位也应为华某变更工作岗位或者提前办理内部退休。但是合理要求均遭到单位的拒绝,由于单位的一意孤行,调解也难以进行。为此,援助律师向承办案件的仲裁员明确提出,依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单位解除华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2011年6月2日,浙江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佛教协会解除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劳动关系恢复。(区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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