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的桑律师进行援助。5月12日,华某与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如期开庭,庭审过程中,单位拿出内部文件声称机关文秘岗位已被撤销,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援助律师认为,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只有在用人单位被解散、被撤销等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援引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没有机关文秘岗位,单位也应为华某变更工作岗位或者提前办理内部退休。但是合理要求均遭到单位的拒绝,由于单位的一意孤行,调解也难以进行。为此,援助律师向承办案件的仲裁员明确提出,依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单位解除华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2011年6月2日,浙江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佛教协会解除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劳动关系恢复。(区法律援助中心供稿)